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环罚-17-04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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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
注册号 | 2110000040099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贵合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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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3月2-5日,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到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经允许将市环保局批给该企业的2017年的转移联单顶替从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转移污泥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辽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关于“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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