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环罚-17-0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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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
注册号 | 2110000040099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贵合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移交存档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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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3月2日到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015年将烯烃厂产生的乙二醇废液转移到有资质单位的辽阳会福化工有限公司,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实际转移量填写的是乙二醇净含量,存在未填写乙二醇废液实际检斤量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辽阳市环境保护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对相应条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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