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环罚-2017-04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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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
注册号 | 2110000040099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贵合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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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2月26日,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检查发现:“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四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之规定,并结合《辽阳市环境保护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对相应条款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情节严重”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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