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环罚-17-04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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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
注册号 | 2110000040099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贵合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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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3月2日到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015年将尼龙厂产生的己二酸废液通过管道转移到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存在未办理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结合《辽阳市环境保护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相对应条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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