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环罚-17-04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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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
注册号 | 2110000040099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贵合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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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3月2日—5日,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一车间有污泥露天堆放,无三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十一款之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辽阳市环境保护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对相应条款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情节严重”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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