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投标业绩造假被举报!4.4亿的标黄了,超400万的罚款来了......

2022-04-08 08:34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发改委近日发布《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发改法字〔2022〕5号)》,对涉事企业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在投标时存在业绩造假问题作出罚款人民币4045505.93元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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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接到实名举报,反映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原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2021年1月28日更名)在参加“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投标时存在业绩造假。随后,浙江省发改委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根据浙政复〔2021〕3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重新作出处理。

  经查,“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投标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完成过我国境内水利工程的施工业绩,且该施工业绩须包含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清淤疏浚(或2000亩及以上的采用真空预压工艺处理软基)的施工内容。

  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茅洲河界河段综合整治工程(东莞部分)第二标段”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清淤疏浚1051953.34m3,而案涉业绩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软基开挖51953.34m3。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与本机关调取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的工程量不一致,投标业绩存在弄虚作假。

  投标时,皮德林担任原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振翔受皮德林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调查过程中,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招标人解除了合同,未发现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浙江省发改委认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查实的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业绩造假行为,已严重扰乱招投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根据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业绩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项目金额为449500659元。《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发展改革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0〕951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细化标准规定,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符合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

  浙江省发改委已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拟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2年2月10日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2022年3月7日浙江省发改委依法举行听证会。经听证,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故对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浙江省发改委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045505.93元(按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皮德林和直接责任人李振翔分别处罚款人民币364095.53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相关企业: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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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档案 (信用网址:https://12870991.11315.com)

 


素材源自: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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