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兴律师 (广东省)

擅长: 非诉讼、民、商案件及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 133012*******5683      电话: 1********88
执业律所: 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 杭州市凤起东路207号中豪五福天地B座1号楼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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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何兴律师
用户名:深先生浏览数:8422016-11-17 14:13

兹委托: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何兴律师 代为:深市监罗《2016》1468号法律事务。 委托权限:向发放律师函。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及情况均予属实。 委托人:深圳市金汇海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静 二零一六 年十一月 十六日 单位地址:中国,广东,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20F 邮编:518002 联系电话:4008170360转8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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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判断及建议

深圳市金汇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何兴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全权处理其深市监罗《2016》1468号法律维权事务,现就贵所于2016年11月17日向委托人寄发的律师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复函如下:? 贵司发函称:由于委托人贵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司做出异常经营的行政处罚书,提出异议,代理人认为: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导致贵司的银行授信未能办理及时成功授信的责任应当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一、深市监罗《2016》1468号没有事实依据。? 委托人对贵局做出的深市监罗《2016》1468号。为什么在企业征信系统未公示,但是,如今委托人却要求,因此,银行授信未能办成并不是由于深市监罗《2016》1468号导致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责任应当由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其他后续问题由双方共同协商,请贵局收到回函后能与我方联系,双方本着和平友好的态度解决此事。? 特此回函!?

2016-11-17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