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金汇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何兴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全权处理其深市监罗《2016》1468号法律维权事务,现就贵所于2016年11月17日向委托人寄发的律师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复函如下:
贵司发函称:由于委托人贵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司做出异常经营的行政处罚书,提出异议,代理人认为: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导致贵司的银行授信未能办理及时成功授信的责任应当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一、深市监罗《2016》1468号没有事实依据。 委托人对贵局做出的深市监罗《2016》1468号。为什么在企业征信系统未公示,但是,如今委托人却要求,因此,银行授信未能办成并不是由于深市监罗《2016》1468号导致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责任应当由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其他后续问题由双方共同协商,请贵局收到回函后能与我方联系,双方本着和平友好的态度解决此事。? 特此回函!?
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兴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布时间:2016-11-17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