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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动态从政策到实践:解码“信易收”如何解决企业账款拖欠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就业与创新贡献巨大。然而,账款拖欠问题却长期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阻碍其前行的绊脚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颁布,犹如一场及时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绿盾征信注入强大动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核心在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它从多个维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合同订立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资金保障上,强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要严格按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从源头上减少了款项拖欠的隐患。在支付行为规范上,明确了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对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也作出严格规定,避免中小企业因支付方式问题陷入资金困境。在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层面,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为中小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绿盾征信积极响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精神,借助自身强大的信用管理和服务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账款回收解决方案。绿盾企业征信系统通过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后,构建了完善的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为中小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提供参考,帮助其识别潜在风险,避免与信用不良的企业合作;另一方面,对于出现款项拖欠的情况,“信易收”通过信用调解工作法,督促欠款方履行支付义务。绿盾企业征信系统发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当中小企业遭遇账款拖欠时,只需提交相关信息,即可迅速启动处理流程。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绿盾征信与欠款方进行沟通协调,利用信用威慑力和专业的调解能力,促使欠款方尽快支付款项。对于一些恶意拖欠的行为,绿盾企业征信系统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绿盾征信在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随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在经济发展的舞台上绽放更加耀眼的光芒。绿盾征信旗下“信易收”项目,旨在通过“信用调解工作法”,赋能商账追收行业。4月21日,绿盾征信将在京举办“信用服务机构转型升级”研讨会,暨“信易收”项目发布会,欢迎扫码咨询!期待与您共同构筑商业合同履约新生态!

日期:2025-03-28

信用动态定了!6月1日开始施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绿盾品牌部

日期:2025-03-27

信用动态绿盾征信:复盘思变·革新致远

2025年3月2日,绿盾征信2025年度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现场及线上共计200余人参会。本次会议主题为“复盘思变·革新致远”,聚焦“公共信用”、“市场服务”、“发展规划”等专题,通过深度复盘与剖析,共谋革新路径,为新一年的工作吹响了号角,指明了方向。■ 积极拥抱AI时代会上首次发布了绿盾征信在“信用+AI”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包括智能风控模型、AI合同诊断,以及近来成功接入DeepSeek-R1大模型等,标志着绿盾正式迈入"AI驱动信用服务"的新发展阶段。接下来,公司将借助deepseek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推理等能力,持续推动在信易+细分应用场景中的衔接落地,为公共信用服务、企业信用服务、金融信用服务三大业务板块的高质量发展深度赋能。■复盘思变 升级转型在“公共信用”专题,会议盘点和梳理了2024年信用建设观摩会以及近期考核指标的变化,要求各地服务团队加强学习,深化沟通,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并加强在政务失信治理、融资平台提质增效、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开拓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在“市场服务”专题,会议深入剖析了近十年市场格局变化,肯定了绿盾团队在信用档案、信用报告、信用调解、信用修复等细分市场建立的行业影响力,激励大家在新周期抓住新机会,在“信易收”、“银企通”等新业务线积极布局,完成个人和组织的“第二曲线”增长。作为国内信用服务行业的先行者和拓荒者,绿盾人应当不忘来时路,在新的发展周期,找准定位,与时俱进,激活“科技”引擎,牢守“合规”底线,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构筑广泛多元的合作模式,不断为国内信用服务市场添动能、注清流,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绿盾力量!

日期:2025-03-24 [品牌部]

信用动态威海市合同履约信用服务项目获评“最具商业价值奖”

9月27日,从上海“长三角信用论坛”传来喜讯,我市创新打造的合同履约信用服务项目获评“最具商业价值奖”。8月份,由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发改委等作为指导单位,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等单位主办的“远东杯”全国信用管理创新能力大赛在上海举办。经过视频展示、PPT汇报、评委专家提问答辩以及现场命题测试等环节,从20个决赛团队中选出了4个奖项(最佳创意奖、最具商业价值奖、最佳展示奖、最佳组织奖),每个奖项选出2个团队。威海市发改委联合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申报的威海市企业合同履约信用服务项目获得“最具商业价值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关于合同履约方面的政策举措。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要求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支持各地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与合同,跟踪履约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推动重点领域开展合同履约信用监管试点,提高合同履约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合同欺诈”“拖欠货款”“以物抵债”“大企业拖欠小企业”等合同履约问题,一直是企业和群众诟病的热点问题,“生意好做钱难要”也是走访企业时普遍反映的问题。为破解这一难题,威海市发改委联合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探索出了“合同履约+信用调解”的履约风险解决方案。将信用调解服务向前延伸,从合约签署开始入手,综合运用合同见签、信用风险提示、履约提醒催告、信用调解等多种手段,以第三方客观公正的立场,监督合同履约各方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填补了从合约签订到法院起诉之间的空白。平台网址:weihai.11315.com服务电话:0631—5805315

日期:2025-03-09 [威海市发改委]

信用动态陕西开展政采信用修复工作

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陕西省财政厅于近日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信用修复是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依程序移除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重建信用。  《通知》明确,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多项条件:一是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有效期内;二是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义务,主动修正整改失信行为并作出修复承诺;三是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不同,一般领域为3个月,食品、药品等特定领域为6个月。  《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机关作出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包括受理、审查、核查、认定及修复等环节。失信主体需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示截图、罚款缴纳截图、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证明材料及承诺书等材料。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进行初步审核,受理后审查复核相关情况,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或不予修复决定。信用修复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实施,完成后原不良信息存档,将不再披露。若发现失信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修复完成后,失信主体可按“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程序进行后续修复,财政部门应出具证明。  《通知》强调,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修复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受理处理申请;明确责任,严格按标准执行,确保工作严肃性规范性;完善机制,将信用管理与日常监管结合,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记者彭勇琪报道)

日期:2024-12-23 [中国政府采购报]

信用动态绿盾征信“信用+产业园区”解决方案获奖了!

近日,2024信用北京暨信用中关村论坛·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交流会在京召开。国家发改委信用主管部门领导,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省市信用主管部门领导,信用领域专家学者,信用服务机构代表,媒体代表等共400 余人出席本次论坛。在论坛颁奖仪式上,绿盾征信“信用+产业园区”解决方案,入选“2024京津冀晋社会化信用评价活动优秀案例”。据了解,绿盾征信自2013年推出“信用可视化工程”,通过为园区/街区/景区信用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一企一档,一户一码”,对辖区企业工商、经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失信信息等多维信息进行实时监管和风险预警;同时建立市场反馈和纠纷化解机制,将违约投诉信息实时推送给相关企业,为双方搭建起在线沟通、信用调解等纠纷化解渠道;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园区企业进行动态评分评级,支撑监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目前绿盾征信已配合各地打造了50多个“信用可视化园区”,如宜昌自贸片区、威海南海新区、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商丘虞城高新区、南阳诚信物流示范园区等,获得多个国家级、省级荣誉表彰。编辑:绿盾品牌部

日期:2024-12-20 [绿盾品牌部]

信用动态绿盾征信“合同履约+信用调解”,入选中国信用共建优秀典型案例!

近日,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办的“2024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在京召开。据了解,该论坛发起自2004年,至今已成功举办18届,是中国信用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品牌论坛之一,已成为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政策理论创新的重要平台。论坛开幕式上,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王佐书,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国家一级教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刘伟,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副主任吴阿明,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经济学院院长董志勇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国家一级教授吴晓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残联第七届主席团副主席吕世明,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陈功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教授等专家作了精彩演讲。来自全国信用示范创建城市的主管部门、全国信用教育联盟成员单位、省市信用行业协会的领导与专家、信用服务企业及各行业精英共200 余人参会。在颁奖仪式上,绿盾征信《“合同履约+信用调解”创新服务项目》,作为“商务诚信实践案例”,荣登“中国信用共建优秀案例2024年度推荐榜”。绿盾征信执行副总王晨上台领奖。2023年以来,绿盾征信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出“合同履约+信用调解”工作法,旨在通过信用服务的方式,提高企业履约意愿,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目前该工作法已落地山东威海、湖南长沙、河南焦作、陕西宝鸡、安徽池州、内蒙古通辽等地市,并与多地发改部门、司法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建立了违约信息共享机制,组建信用调解服务队伍,形成了合同履约问题闭环解决方案。在今年9月份的“长三角信用论坛”上,绿盾征信凭借与威海市发改委共创的《关于合同履约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解决方案》摘得“最具商业价值奖”。而此次入选国家级优秀案例,是对绿盾征信创新成果的再次肯定。未来,绿盾征信继续将立心于“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和“信用助力社会治理”,不断加强合规建设,提升创新引领能力,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多积极探索和实践。

日期:2024-12-20 [绿盾品牌部]

信用动态山西太原丨绿盾信用专家受邀参加“信用大讲堂”公益巡讲

近日,绿盾征信受邀参加山西太原市小店区“信用大讲堂”公益巡讲暨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活动。本次活动由发改局牵头,联合市监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小店街道、龙城街道、环卫中心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计400余名机关干部、企业负责人参加。本次公益巡讲持续四天,共计8场,绿盾相关领域专家担任讲师。培训主要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合同履约与信用调解、“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内容,通过真实生动的案例,让参会人员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活动现场,专家针对企业负责人们就“企业信用管理、信用修复”等方面提出的疑惑和问题一一解答,区发改局对存在信用修复难题的企业进行跟踪指导,活动期间全部完成修复手续办理。参会企业累计签订企业信用承诺书235份,并纷纷表示,通过参加本次“信用大讲堂”公益巡讲活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更加深刻认识到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定要维护好企业自身信用档案,不断提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

日期:2024-12-20 [太原服务中心]

信用动态“合同履约+信用调解”工作法,再获大奖!

在近日举办的“第三届长三角信用论坛”上,绿盾征信凭借与威海市发改委共创的《关于合同履约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解决方案——以威海市合同履约信用服务平台为例》摘得“最具商业价值奖”,威海市发改委荣获“优秀指导单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合同履约领域信用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随后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要求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支持各地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与合同,跟踪履约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推动重点领域开展合同履约信用监管试点,提高合同履约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在此背景之下,绿盾征信助力威海市发改委搭建“威海市合同履约信用服务平台”,并组建线下调解队伍,打造了一套合同履约问题闭环解决方案。为表达感谢之情,威海市瑞川贸易有限公司制作了一面锦旗送给市发改委。平台上线两个月以来,累计注册企业810家,申请合同履约信用服务282次。

日期:2024-12-20 [信用服务中心]

信用动态喜讯!在这场全国大赛中,绿盾征信获奖啦!

近日,“远东杯”全国信用管理创新能力大赛在上海开赛。本届大赛由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上海师范大学、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共吸引来自知名高校和信用服务机构的40支队伍参赛报名。经过组委会初审,最终包括绿盾征信在内的20支队伍成功入围全国决赛。本次大赛涵盖信用风险防范、信用治理、新技术应用、信贷管理、碳排放、信用评估、信息安全、评级机构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前沿领域,并通过课题调研、报告撰写、视频制作、现场陈述、专家提问答辩、无领导小组面试等环节,全方位考察参赛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最终决出“最具商业价值奖”、“最佳创意奖”、“最佳展示奖”、“最佳组织奖”等四项团体奖项,以及“最佳贡献奖”、“最佳信用管理人”等两项个人奖项。(大赛现场)经过为期两天的激烈角逐,绿盾征信凭借与威海市发改委共创的《关于合同履约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解决方案——以威海市合同履约信用服务平台为例》摘得“最具商业价值奖”,“合同履约+信用调解”工作法获得专家评委的高度评价。此外,绿盾参赛代表王晨凭借在多个环节的优异表现荣获“最佳贡献奖”。相关奖项将在9月举办的第三届长三角信用论坛正式颁布。 (精彩花絮)(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现场点评)本届大赛评委组总组长、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最后作出精彩总结,并即兴赋诗一首,为本次大赛画上了圆满句号——贺 诚 信——首届“远东怀”全国信用管理创新能力大赛有感秋后有约回上海,热浪滚滚扑面来。桂园旧地结新朋,信用沙龙话前沿。数实结合在创新,合同履约最最难。消费养老靠制度,舆情风险如何安?七项大奖自然成,二十小组不简单。竹下秋风唤秋时,布谷声声远东传。(章政2024年8月27日于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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