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绿盾品牌部
8月4日
市场监管总局:3项信用国家标准修订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企业信用数据项要求》(GB/T 22120—2025)、《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GB/T 31952—2025)、《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GB/T 22118—2025)三项国家标准,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信息处理、信息共享及信用档案建设提供系统指引。 本次修订的三项标准分别对企业信用数据项类别及构成,信用档案信息分类、来源和信息项,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的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了修订,将为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之间打通信用信息数据底座提供规范支撑,是解决标准协同、体系融合、资源共享等问题的有效抓手。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开展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3日。 该《指南》整合了《计量法》及相关法规标准,分为三部分七章24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限定"计量器具"为民用水电气表;二是提出合规要求,包括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强化器具全流程管理、规范台账追溯、加强数据监测及投诉处理,并融入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要求;三是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乡村公用企业可参照执行以促进城乡均衡发展。《指南》旨在规范企业计量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馈完善后尽快出台实施。 其中第六条专门要求企业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公开承诺并公示计量信息,确保器具准确,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8月5日
央行等七部门印发意见,多处提及“信用”……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以下信用支持措施: · 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化首贷户征信服务,提升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 · 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大数据和场景化数据信用,为链上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存货等融资服务,并探索脱离核心企业信用的"脱核"模式; · 强化征信机构作用,整合产业链数据,为银行提供企业交易、账款确权等关键信息; · 支持产业转移融资,允许承接地金融机构依据转出企业历史信用数据对转入企业提供授信; · 深化信用平台应用,通过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助力金融机构挖掘信用数据价值。

8月5日
商务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商务部近日发布《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旨在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核心内容包括: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制定规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同时明确建立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由地方商务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状况、服务质量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新规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与监管,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8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征信业管理 优化征信市场布局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5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暨常态长效推动中央巡视整改工作推进会。 会议总结了2025年以来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复苏力度、提升服务经济转型质效、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特别是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取得重要成效)、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开放、深化全球金融治理合作等七大方面。其中特别提到优化征信市场布局、完善反洗钱法规、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等具体举措。 8月6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指标(2025 年版)》意见的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作为国家信用建设的“试验田”,自2017年启动创建以来,已形成四批共130个示范区,通过分级分类推进、区域差异化探索,构建起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用治理网络,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指标(2025 年版)》意见的函,标志着新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选和已评示范区后评价工作即将启动。 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2025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五部分提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举措,旨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下是信用相关内容: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但积极纠正的经营主体,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暂不纳入失信名单。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以给予宽限期,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经营主体资产。积极运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等制度,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实现“双赢、共赢”。建立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每半年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及时帮助其修复信用,出具证明材料,让经营主体及时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轨道。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等单位的衔接联动,推动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推动修复结果互享互认,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