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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信用修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征信修复!还有这些说法别信→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一些宣称可以“信用修复”的中介在朋友圈转发“最新征信修复文件发布,可以贷款买房买车了”“只要还清贷款,就可以立即修复征信”等类似文章。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修复与平常人们熟知的个人征信并不能画等号,二者到底有何区别?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首先对于失信信息,办法第四条指出,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通常公众熟悉的个人征信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一项服务。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息主体的信用表现,反映个人信息主体借债还钱、合同履约和遵纪守法的情况。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投诉及诉讼权。办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难看出,该办法中并未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发改委出台的办法指的是“信用信息”,不是央行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信用中国”网站客服人员则表示,办法针对的是企业的行政处罚修复,与个人没有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表示,发改委下设“信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征信中心,两者不是一回事,信用信息修复不等同于征信修复。金天表示,按现行法规和政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而征信是对信用主体历史信用情况的客观记录,规范征信业和征信机构的相关制度文件中未提及“征信修复”,相关市场解读不准确。个人逾期信息如何处理?目前,市场上存在着一些打着“征信修复”旗号的不法分子,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对于“征信修复”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人员介绍,征信系统没有“征信修复”这样的说法。2022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发表文章,称社会上关于个人征信可以修复的说法属于虚假宣传,实质是利用公众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承诺删除不良信息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后失联,不仅不能删除展示无误的不良信用记录,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文章强调,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如果个人有了逾期征信记录,应该如何处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上述客服人员表示,如果发生逾期,自还清逾期欠款的当月开始计算,满五年会自动删除逾期信息,如果欠款一直未还,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就会显示逾期欠款未还。此外,如果报告当中有错误或者遗漏,个人可以针对错误信息提交异议申请。平台提示金融消费者,若个人出现贷款或信用卡逾期,应尽快结清逾期本息,对短期、小额的已结清历史信息,部分商业银行机构在授信过程中不会“一票否决”,其具体情况可在申请前向相关机构进行了解确认。

信用修复

被限制高消费,是否需要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那么,被限制高消费对个人的信用信息是否有影响,是否需要修复?对此,首先要明白何为失信信息。该《办法》指出,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办法》第四条第2款还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执行领域,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必须要弄清楚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区别。概括而言,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措施和退出机制上不同,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单来说,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均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可见,只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单纯的被限制高消费并不会导致信用“破损”,从而也就不存在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问题。

信用修复

“征信黑名单”和“失信黑名单”,是一回事儿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征信黑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说法。听起来好像差不多,但他们完全不是一回事,且听阿信给大家细细说来:一、征信黑名单征信黑名单(或银行黑名单),其实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它只是在描述“个人信用卡或贷款有严重逾期还款记录”时的一个惯用词。二、失信黑名单失信黑名单,全称“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名词可是有司法解释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三、具体对比一下两类“黑名单”1. 关于强制性征信黑名单只是在金融行业内使用,对于是否需要执行惩戒措施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哪怕有多次逾期记录,也未必会到法院执法的地步;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法院执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具有强制性。2. 关于公开范围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不对外开放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过被查询人的签字同意后才能查询。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3. 关于生活影响银行黑名单的影响主要在融资信贷领域,对日常生活影响不大。但若是失信被执行人则有诸多限制,比如限制高消费,不得坐飞机和高铁,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出入境、限制开公司、限制子女上私立学校等,总之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果更严重!4、关于消除方式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上的“黑名单”记录,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意味着,5年保留期是从还清欠款之后才开始算,不能误以为不良记录5年后自动消失哦;若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则需要履行义务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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