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权利
档案编号: | CQ-4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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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党员的权利 | |
发布时间: | 2019-02-07 | |
分类: | 党建制度 | |
内容: | 赣州市吉安商会党员的权利 一.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罚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它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 对党的决策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 向党的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时,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党的一切组织和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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