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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档案编号: CQ-8721
标题: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0-01-02
分类: 管理制度
内容: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19年   月  日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理事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监事长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监事长可以要求促进会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一名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促进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不当行为可能给促进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被会员提起诉讼时;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受到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被社会舆论公开谴责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促进会会员代表以至全体会员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正在对促进会规范运作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及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最短五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微信),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提前一天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电话(微信)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促进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监事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其放弃监事职权,可由监事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议,调整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管理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1.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2.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3.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4.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对于上述采取3、4项态度的监事,可视为不参加会议、放弃监事职权。监事长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议,调整监事人选。

第十三条  会议照相、录音、录像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内容需要,进行照相、全程录音、全程录像。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电话、微信)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保存电话录音、微信保存。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凡以现场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在促进会会员群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此时由监事长向会员群及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理事会秘书长根据《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监事长应当在下次会议上通报上次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照相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促进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基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理事会审核,会员代表大会通论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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