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欣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擅长: 公司法律顾问/民间借贷/破产重组/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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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一起涉外合同案件看律师如何准备委托手续

 

2014年上半年,我接洽一起涉外案件,当事人李某为香港居民,其为某英属某岛注册公司的唯一股东及唯一董事。案情是内地高某因与王某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某高级人民法院,其中第三人为英属某公司,临近开庭,第三人公司股东李某找到我,让代理本起涉外案件。

我告诉他,可以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但是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委托手续。听了我说如何办理手续后,他感觉很麻烦,就说你这种方法不行,因为之前有过律师代理本案,当时法院都认可,为什么到了张律师你这里就不一样了呢?我讲我仅仅是按照法律规定复述了一遍而已,并不是我的要求和他人不一样。

当事人所说手续是这样办理的,因为其是香港居民,其在香港找到内地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即见证律师),依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对授权委托书进行见证,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同意并转递。然后,内地律师就可以拿着这份委托书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我听了他的陈述之后,对他讲,这个办理过程是没有问题的,是法律规定的,但是本案有一个前提,即主体不是相关公司,不能因为当事人是香港居民,其入股公司就可以适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11日实施)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并且,根据2005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对有关委托手续有相对便利的操作,具体如下:

18.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21.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153.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本纪要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纪要关于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涉案公司为英国公司,理应由英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在同他讲法律规定之后,我又拿出一份其他法院对类似问题作出的裁定,当事人这才决定去办理相关手续。

在开庭的当天,对方律师果然就委托手续问题提出了异议,由于我们准备工作做的充分,法官当庭驳回了对方的异议。开完庭后当事人非常佩服同我说,张律师准备的好,专业。

经过这个案件之后,有了一下两点体会:

1、律师要坚持法律至上的观念。本案中若当事人坚持己见,不再英国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律师就无法开展后面的代理工作;

2、律师要坚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观念,当事人对法律一般情况下是不精通的,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是在法律上使其利益最大化,这包括上述坚持法律至上的观念。

发布时间:2016-04-0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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