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立征信机构需要审批吗?

2013-03-12 21:01     相关链接: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制度及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分享到:

上一篇:  四、《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下一篇:  六、《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评论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