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欣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擅长: 公司法律顾问/民间借贷/破产重组/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执业证号: 141012*******8455      电话: 1********67
执业律所: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九号王鼎国贸大厦2号楼15层(11层为破产重组部)

0.00

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

作者:张华欣律师[1]

近年来,民间借贷事件愈演愈烈,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到处可见民间借贷的身影。相应地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讨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时经常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从而使大家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可以规避一些风险。在讨论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民间借贷的概念或者范围进行一下界定,民间借贷之所以称为民间,指的是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这里暂不讨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根据2015年6月23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其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兴起的背景原因以及特点等[3],鉴于诸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此大量论述,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现直奔主题,探讨笔者在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形式问题及解决思路

形式问题主要体现为借贷关系主体的证据意识不强,其有多方面的表现,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第一种情况,没有借款合同(协议)或者借据收据等书面材料,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若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时,若借款人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出借人(贷款人)[4]在没有直接的证据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很容易被法院给驳回。

2、第二种情况,出借人有一定的证据意识,比如保存好当时向借款人转账的银行凭条,以为有这凭条便可以证据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存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有出借人向法院提供转款凭证便主张借贷关系存在,若借款人认可也就罢了,一旦借款人否认这是借款,而是其他资金往来,比如被告主张这是原告向被告偿还的借款,出借人作为原告不能充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其也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诉讼风险。

3、第三种情况,发生在亲朋好友间的借贷行为,出借人认为亲朋好友都知道,这就是证据。但是一旦出现纠纷诉诸于法院,这些亲朋好友往往谁也不得罪,借贷双方都不作证来证明借贷事实存在。在此情况下,出借人或可能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

4、第四种情况,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有借款合同(协议),但是没有转账或者交付货币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此条规定来看,合同虽然签订,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生效,但是还未生效,只有在出借人交付款项时才生效。因此若发生纠纷,出借人仅仅依靠借款合同(协议)来主张权利,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借贷关系中,不签订书面材料的原因是多样的,有的是出借人囿于亲朋好友关系或者面子问题,不好意思开口主动让对方同自己签订书面的借款材料等;也有的是基于效率,为了便于生产经营需要,不注重签订书面的借款手续。证据意识不强还有其他情形,笔者在此仅列举了以上四种常见情形。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若不便于签订较为详细的借款协议,双方可以就借款事实签订一份明确简易的书面协议,比如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率(根据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还款期限时间,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

其次,鉴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生效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之一是出借人实际交付货币。在电子商务发达的今天,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易支付已非常普遍,若出借人(贷款人)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资金,那么记得保存好转账凭证;若交付的是现金,那么需要由借款人出具收据(收条)等证据用来证明款项已交付。

 

二、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实质性问题及解决思路

1 、借贷双方以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出借方所掌握借款方的身份信息不是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所记载的信息,有的是用别名,有的是用假名,这导致出借人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针对身份问题的解决方法为核实合同主体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信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详细记载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经常住所地等)。

2、借贷利率问题。很多人担心民间借贷约定利率可能违反,从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故意不写利率,仅口头约定利率。一旦出现纠纷,一方诉至法院,口头约定的利率若没有证据证明,那么法官不支持利率主张可能性较大。

针对此问题,解决方案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或年或月或日),同时,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3、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是否合法的问题。由于涉及对法律认知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借贷关系中预扣利息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所以,若借贷关系中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形,在还款时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借款额来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4、风险控制问题。在借贷关系中,对于出借人来说资金的安全是首要的,这就需要对出借款项风险控制。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这类的情况,出借人说,某某某不还我钱了,但是我不怕,他的房本还抵押在我手中呢。拿他人的房本作为控制风险的手段,这种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这里的抵押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抵押,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情形。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是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在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为出借人发放他项权证。这样才是真正的抵押,抵押权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

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采取正式的抵押或者质押等风险控制手段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主体经常用到的风险控制方式主要有:办理房产、土地办理抵押登记;办理应收账款、股权质押,提供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这几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混合或者同时使用。

结语

笔者自2011年起开始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一直到现在,民间资本的逐利的特性导致了现在的很多问题的发生,高息诱惑不但害苦了投资人,用这些钱的企业家们现在也叫苦不迭。民间资本对企业家来说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使企业发展乘风破浪,用不好就折戟沉沙了。

    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简单的感悟:首先,企业家在利益面前要沉得住起气,不能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丧失对风险的把控,民间高息资本谨慎使用;其次,在企业的初创期就开始注重法律风险控制管理,重大合同有法律专业人士审核,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再次是对于投资者而言,获取高息是目的,但是若能高息让一个企业从生到死,那么获取高息的目的将如何实现?此处建议投资人在考察投资对象的实力及运营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投资的具体额度利率大小等事项;最后,在经济前景不乐观的情况下,企业要避免盲目扩张,要稳扎稳打度过经济困难期。



[1] 张华欣律师,郑州大学法学硕士,河南工业大学校外兼职导师,郑州市律协涉外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公司法、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涉外法律事务等。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3]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4] 本文中所述出借人与贷款人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不做区分。

发布时间:2016-01-06 18:37

更多随笔>>相关律师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