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编号 | CQ-274-5473-9114 | 档案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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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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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分类 | 商标 | 分类号 | 第44类 |
档案内容 | 卫生公共浴,蒸汽浴,美容院,按摩,理发室,疗养院,医院,保健,园艺,医疗辅助,眼镜行,休养所,兽医辅助,牙科,护理(医务),医药咨询,整形外科,心理专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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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征信机构依法采集由交易对方实名提交的履约评价信息,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办国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11号),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等相关文件要求,随时向有关部门、银行等共享。
二、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异议邮箱<315@11315.com>本征信机构收到异议后,在20日之内对异议信息作出规范处置。
三、该条履约评价信息不代表本征信机构的观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信息发布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信息主体应与信息发布者沟通,就该履约纠纷尽早友好协商解决,维护好双方的信用度。